(2015)穗越法执字第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董妍与李国忠民间借贷5085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妍,李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5085号申请执行人:董妍,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付广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忠,广州市越秀区五云里6号。申请执行人董妍与被执行人李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国忠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发现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888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套房产并拟进行评估、拍卖,除此,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除此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要求参上述案件统筹分配,并同意本案在等待分配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08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