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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一金与段正喜买卖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一金,段正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钟一金,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正喜,男,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一金与被告段正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一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一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