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49、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烈咏、童晓明与程漪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烈咏,童晓明,程漪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49、00050号申请人万烈咏,曾用名万利润。申请人童晓明。被申请人程漪菱,曾用名程伊宁,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东门路37号,身份证号码421102199502130867。系程梁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万烈咏、童晓明因与被申请人程漪菱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漪菱之父程梁(已死亡)与两申请人共同购买的半步履式JBL90桩机予以保全。申请人万烈咏、童晓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烈咏、童晓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程漪菱之父程梁(已死亡)与两申请人共同购买的半步履式JBL90桩机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万烈咏(曾用名万利润)位于黄州区东门路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童晓明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11号坤泰名居房产(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50278-1/2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