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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振与郑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振,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黄振,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郑和,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黄振与被申请人郑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和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对其所有的皖C×××××号小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黄振已向本院提供了80000元现金担保,担保人刘国录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乡镇企业局商住楼(固镇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为黄振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和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对其所有的皖C×××××号小轿车进行查封。二、查封刘国录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乡镇企业局商住楼(固镇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