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朱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1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余东,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朱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