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民委员会与金伯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民委员会,金伯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122号原告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士春,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项士涛。被告金伯海。委托代理人金禄。原告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兴庄村委会)诉被告金伯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兴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项士涛,被告金伯海委托代理人金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精神,104国道武清区高王路段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征用复兴庄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其中涉及到被告的承包地,复兴庄村委会召开了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因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复兴庄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请求撤销复兴庄村委会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通知。如果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复兴庄村委会必须先足额补偿占地费。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金伯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原告复兴庄村委会土地3.4亩,承包期限自2006年1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2014年3月26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津发改城市(2014)265号文件对关于104国道武清区高王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作出批复,2015年1月30日津发改城市(2015)58号文件对关于104国道武清区高王路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人民政府和原告复兴庄村委会作出说明,104国道武清区高王路段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征用原告复兴庄村委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其中涉及到被告承包的3.4亩土地。原告复兴庄村委会在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后,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通知。涉案承包地中没有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复兴庄村委会与被告金伯海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104国道武清区高王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属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工程,该项目需要征收征用涉案承包地,所以原告复兴庄村委会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原告复兴庄村委会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解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并且书面通知了被告,故本院对原告复兴庄村委会解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在没有足额补偿占地费的情况下,不同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问题,于法无据,且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宜另行解决。关于被告请求撤销2015年6月18日原告复兴庄村委会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通知的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复兴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伯海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金伯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