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润贵与赵玉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贵,赵玉文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赵润贵。被告赵玉文,约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贵与被告赵玉文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润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润贵负担。审判员 刘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