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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茂辉与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辉,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13-1号原告梁茂辉。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杨慎平。原告梁茂辉与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杨慎平的退休工资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茂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