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茂辉与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辉,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13-1号原告梁茂辉。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杨慎平。原告梁茂辉与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杨慎平的退休工资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茂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鑫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慎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