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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向业兴与向绍平,粟瑶梦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业兴,向绍平,粟瑶梦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65号原告:向业兴,男,生于1939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向绍平,男,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粟瑶梦,女,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向业兴与被告向绍平、粟瑶梦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向业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业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业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帅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