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暘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暘,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660号申请执行人李暘,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1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丛亮,经理。李暘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京丰劳仲字第6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东方家园商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李暘2012年11月、12月工资7061.70元;二、东方家园商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李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0297.43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580元;三、驳回李暘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李暘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暘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暘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暘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16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