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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鹏与章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章权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张鹏,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权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章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鹏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张鹏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