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董良与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良,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董良,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宋涛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善芳审判员 高冠雷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