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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董良与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良,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董良,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宋涛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善芳审判员  高冠雷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