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86号原告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虎峰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78424868-7。法定代表人陈定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春荣,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博,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交通路32号。法定代表人秦超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