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杏棉。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 涛审判员 孟祥彦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