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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杏棉。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 涛审判员 孟祥彦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