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安昱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安昱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十九街区。被执行人安昱洋,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云与被执行人安昱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秀云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安昱洋给付借款544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安昱洋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张秀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