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恢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恒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仇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仇恒涛,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恒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2882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仇恒涛已按双方原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