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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948号原告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工业园区园庄村。法定代表人葛亚琴。被告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花园头村16组。法定代表人徐国俊。原告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源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证金357元,由原告南通市金三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戴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