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华容县自来水公司与张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县自来水公司,张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华容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00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自来水公司诉被告张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县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自来水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容县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华容县自来水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力审 判 员 邓 琴人民陪审员 肖志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