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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被告:巨某。委托代理人:林章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到涉案财产、债务一时难以处理,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