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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白某,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和解,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