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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丁丁诉东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东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1号原告:孙丁丁,男。被告:东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杨茂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史磊,该局稽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冯永浩,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善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贾丽娟,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东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阿县食药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东阿县食药局作出的“关于申诉举报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御妃颜阿胶糕’的处理情况回复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聊政复决字(2015)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阿县食药局行政负责人柴润生,委托代理人史磊、冯永浩,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善芳、贾丽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丁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培民审 判 员  刘思源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