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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姚玉华与王桂琴、李小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华,王桂琴,李小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华,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淮滨街道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桂琴,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李小如,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桂琴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07)田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桂琴、李小如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秀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