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振军与王建平、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军,王建平,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冯振军,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宝军,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冯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建平、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建平、张宝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振军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3日起月利率按1.08%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480元及申请执行费630元由被执行人王建平、张宝军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