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扬、张涛、王俊凯、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扬,张涛,王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扬,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俊凯,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扬、张涛、王俊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平民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扬、张涛、王俊凯经银行查询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