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XX与江XX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江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除此之外目前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