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立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红奎与郭守兰、王从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红奎,郭守兰,王从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字第1313号原告赵红奎。被告郭守兰。被告王从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编号:装字第531000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奎与被告郭守兰、王从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守兰、王从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原被告不是双方履行2014年3月17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而直接发生的纠纷,主要是该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赵卫东向郭守兰帐号汇款而引起的纠纷,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2、本案是因赵卫东向申请人中信银行卡打款引起的纠纷,该打款及接收款项与被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经审理,却在受理时就认为被申请是所谓的“债权人”,没有事实及依据;3、2015年4月13日,于贵鹏起诉赵红奎开庭,法庭在核实被告人居住情况时赵称与诉状地址一致,即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2211,邮编:100022。即使赵红奎从2015年4月13日居住在保定市新市区,距今日也是短短60天左右,远远不够居住一年以上有关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于本案;赵红奎是否是债权人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否则也不必经过诉讼解决了;另外,被申请人事实上无论工作还是居住均在北京,所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本案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本案的管辖,依法交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款合同纠纷,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所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2211系北京惠众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并非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实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中路1521号。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守兰、王从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