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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浙江鼎派服饰有限公司、唐文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浙江鼎派服饰有限公司,唐文富,叶小微,苍南县恒信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池淑冬、孙凡,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鼎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唐文富。被执行人:唐文富。被执行人:叶小微。被执行人:苍南县恒信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派服饰有限公司、唐文富、叶小微、苍南县恒信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文富、叶小微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左邻右舍公寓10幢1601室房产。2015年7月2日,周晓明(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宝塔寺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1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唐文富、叶小微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左邻右舍公寓10幢1601室房产(建筑面积:109.5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0786330号)归买受人周晓明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8.1平方米,证号:杭江国用(2010)第004371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周晓明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晓明、吴娟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晓明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周晓明承担。三、该房屋现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