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辖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3025号原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薛鹏,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安街办驻地项目区1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7月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胶南市城市展览馆施工工程,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