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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隆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杜家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杜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杜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隆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杜家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隆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70078元,本院已执行回2475243元,并发还给申请人,后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杜家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