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天津辰赫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天津辰赫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负责人资必武,所长。被执行人天津辰赫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彦林,董事长。天津红赫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诉被执行人天津辰赫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天津红赫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7262.79元,已执行标的29900元,未执行标的447362.79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钱款分期自行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