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珠保与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珠保,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黄珠保,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卢文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恒玉,该公司职员。原告黄珠保与被告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珠保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10月,原告先后共销售给被告石灰粉434.08吨,双方约定的价格为450元/吨,共计货款195536元。期间,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后,对余款135336元一直拖欠不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353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购买原告434.08吨石灰粉属实,但双方约定的单价为330元/吨,原告已支付货款总额为132000元,尚欠11246.4元。双方口头约定的价格含税含运费,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我方才未支付其余货款,并且不存在计付利息的问题。原告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过磅单九份,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石灰粉434.08吨,单价450元/吨,货款共计195336元,被告已付60000元,尚欠135336元。3、税务发票六份,用以证明2014年10月份左右原告销售给其他客户的石灰粉价格均为450元/吨以上(含税)。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银行转账凭证七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偿付货款132000元。2、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偿付货款132000元。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其他供应商购买同类产品价格为330元/吨。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证据评析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被告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2中的石灰粉数量无异议,但对单价及已付款存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税务发票未区分石灰粉的具体规格,因为不同级别的石灰粉价格不同。对被告所举证据1、2,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偿付货款132000元。但庭后原告经核实,对被告已付货款13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1、2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证据3,原告对其三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仅证明被告与其他企业的交易情况,不能证明原、被告交易的情况,且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的单价为450元/吨。对原告所举的证据3和被告所举的证据3,被告提供的合同仅为复印件,而原告提供的税务发票系多张,且为原件,更能反映同期原告销售给其他客户石灰粉的价格,其证据证明力比被告所举的证据3更强,故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3依法予以采信,即对原被告约定石灰粉的单价按450元/吨(不含税)计算更符合该产品的当地价格行情。综合原、被告双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黄珠保经营石灰粉生意。2014年,原告与被告经口头协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石灰粉,原告负责送货到被告厂家,价格按450元/吨(不含税)等。同年3月至10月,原告先后共销售给被告石灰粉434.08吨,被告也陆续支付部分货款132000元。原告向被告催收剩余货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石灰粉单价该如何确定。原告黄珠保与被告鑫吉公司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在2014年3月至10月份期间,依约向被告供货石灰粉数量434.08吨,有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黄珠保主张货物单价按450元/吨计算,有其提供的同期销售给其他客户的税务发票予以佐证,且价格均在450元/吨以上;被告鑫吉公司主张货物单价按330元/吨计算,有其提供的购销合同予以佐证,但该合同不仅为被告与他人签订,且为复印件,被告亦未提供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的凭证,而原告提供的税务发票系多张,且为原件,更能反映同期原告销售给其他客户石灰粉的价格,证明力较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更强,故本院认定石灰粉的单价为450元/吨。被告鑫吉公司尚欠原告黄珠保的货款为434.08吨450元/吨-132000元=63336元。原告诉请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被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原告主张按月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过高,应予调整,其逾期付款利息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应从原告起诉次日即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珠保货款63336元及利息(按本金63336元,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23元,被告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肖东宇代理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翠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