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7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春峰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7908号原告吴春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负责人Genet。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峰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峰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春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