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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甲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0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玉航,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