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秋花与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花,魏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刘秋花,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艳茹,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花被告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国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秋花撤回对被告魏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秋花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