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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丽娃与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娃,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娃,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姚店村民,现住甘泉县财政大楼旁边。被执行人马伟,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石湾镇居民,现住该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丽娃26765.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70元、执行费301元。于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