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某、尹某A申请宣告尹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尹某A,尹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株石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尹某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胡某某、尹某A要求宣告尹某某雄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尹某A称,尹某某系申请人胡某某的丈夫、申请人尹某A的父亲,于1999年年10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胡某某、尹某A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多方寻找尹某某下落,至今仍无消息,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尹家祥死亡。经查,尹某某系申请人胡某某的丈夫及申请人尹某A的父亲,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万泥塘一村11栋205号。身份证号码:430203540722003。尹某某于1999年10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尹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尹某某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已逾十五年,有当地有关机关予以证实。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尹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决。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琼艳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