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程雁与涂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雁,涂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程雁。被申请人涂亚敏。申请人程雁与被申请人涂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涂亚敏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程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涂亚敏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恒达盘龙湾竹苑51栋1-3层1室的房产【权证号:黄××】。申请人程雁向本院提交陈路(男,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9号万科城四期J栋2单元31层02室的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陈路已向本院提交担保手续。此房产经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评估【详见国佳房评字第WHF20150042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价值为88072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路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9号万科城四期J栋2单元31层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二、对涂亚敏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恒达盘龙湾竹苑51栋1-3层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程雁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