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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