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