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成都世百强商贸有限公司、魏强、石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成都世百强商贸有限公司,魏超,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保字第105-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负责人屈芳,行长。被告成都世百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树堂。被告魏超,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2日。被告石洁,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告成都世百强商贸有限公司、魏强、石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成都世百强商贸有限公司、魏强、石洁的财产,价值以310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成都世百强商贸有限公司、魏强、石洁的财产,价值以31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部代理审判员 余 鹏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