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苏辰与刘占永、吕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辰,刘占永,吕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苏辰。被告刘占永。被告吕桂芹。原告苏辰与被告刘占永、吕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占永、吕桂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辰诉称,二被告为夫妻,共同经营机床加工业务。原告与二被告本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6日,二被告为了企业周转从原告处借款55000元,并由被告刘占永书写借据一张。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屡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不予归还。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占永、吕桂芹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出具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的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今刘占永向苏辰借现金¥5500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于2014年12月19日全部付清欠款人:刘占永。”另查明,被告刘占永、吕桂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苏辰在庭审中提交的欠条,及被告刘占永未出庭举证、质证和出庭抗辩的事实,本院对被告刘占永自原告处借款550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刘占永应予以偿还。另因被告刘占永对原告所负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占永、吕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苏辰借款人民币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刘占永、吕桂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宝卫审 判 员 李文胜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