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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汪孝焦与吴贵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孝焦,吴贵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汪孝焦,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贵兴,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汪孝焦诉被告吴贵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孝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孝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孝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孝焦承担。审 判 长  何荣香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