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书英与谭本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英,谭本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王书英(又名王英),女,1976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建光,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告谭本化,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原告王书英与被告谭本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祖雷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罗元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