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建岭与李国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岭,李国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梁建岭。被告李国欣。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建岭诉被告李国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前,原告梁建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李国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岭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建岭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松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