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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建岭与李国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岭,李国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梁建岭。被告李国欣。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建岭诉被告李国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前,原告梁建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李国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岭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建岭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松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