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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彬与姜伟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姜伟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164号原告徐彬。委托代理人曹晓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伟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诉被告姜伟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彬于2015年7月1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彬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徐彬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汪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