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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44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2009年3月14日因谎报案情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6月18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5年2月7日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站阳、被告人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假借在外出差需要用钱的名义,在张家港市骗得沈某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归还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000元。2.2015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假借工资卡消磁、在外工作需要用钱等名义,在张家港市、上海市等地先后4次共计骗得刘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扣押假人民警察证1本,假警察制服1套等物,现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对帐单、汇款凭条、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扣押的假人民警察证、假警察制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二、暂存于本院的假人民警察证一本、假警察制服1套,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给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