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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代伟与王松胜、胥友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胜,张代伟,胥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代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显军,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胥友梅,农民。上诉人王松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松胜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松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松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上诉人王松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