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桂来与徐朗、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来,徐朗,刘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32号原告:张桂来,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徐朗,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刘艳秋,女,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来诉被告徐朗、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士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