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仕宣与黄财华,重庆哲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仕宣,黄财华,重庆哲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姜仕宣,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财华,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哲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高速路口1号。法定代表人兰俊,总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姜仕宣诉被告黄财华、重庆哲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仕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仕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姜仕宣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航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