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罗广华、林丕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罗广华,林丕赟,周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35号。负责人李晔,行长。被告罗广华,居民。被告林丕赟,居民。被告周建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罗广华、林丕赟、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