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马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明,马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李东明。被告:马升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东明诉被告马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升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明诉称:2012年3月6日,被告马升强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马升强继续使用借款,双方约定月息1.5分。马升强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5日。后马升强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马升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诉讼费由马升强承担。被告马升强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马升强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马升强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借款人马强,出借人李东明,借款人马强今借到出借人李东明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期6个月,月息为2%借款人马升强2012年3月6日”。借款后,马升强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马升强继续使用借款,月息修改为1.5%。马升强付息至2013年2月5日。后马升强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1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马升强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升强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东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1.5%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维维审 判 员 邢 成人民陪审员 贾以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